(2016)闽0521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永奎、黄尾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奎,黄尾辉,黄亚辉,陈谷滔,惠安绿辉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奎,男,1975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尾辉,男,1975年0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泉港区,被执行人:黄亚辉,男,1970年09月06日出生,住所地泉港区,被执行人:陈谷滔,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惠安县,被执行人:惠安绿辉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奎与被执行人黄尾辉、黄亚辉、陈谷滔、惠安绿辉花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