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某敏、黄某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敏,黄某华,广州市建新百货文教用品批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7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敏,男,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华,男,汉族,1957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发,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梓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建新百货文教用品批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443号首层前及阁部位法定代表人:何仲坚,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某敏、黄某华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建新百货文教用品批发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某敏、黄某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佘琼圣审判员 王振宏审判员 金锦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