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旺,刘芳芳,高唐县忠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旺,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芳芳,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忠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靳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忠全,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旺、刘芳芳、高唐县忠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旺、刘芳芳、高唐县忠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旺、刘芳芳、高唐县忠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