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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青龙与海满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龙,海满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932号原告王青龙,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海满喜,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龙诉海满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龙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王青龙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