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青龙与海满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龙,海满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932号原告王青龙,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海满喜,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龙诉海满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龙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王青龙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