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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孟宪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宪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262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江湾路永强2号。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亮,男,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玲,女,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孟宪熙,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宪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李淑斌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春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