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3民初9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灿彬与蔡伟健、梁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彬,蔡伟健,梁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9675号原告:王灿彬,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茶林、曾国栋,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伟健,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现下落不明。被告:梁志华,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现下落不明。原告王灿彬与被告蔡伟健、梁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灿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伟��、梁志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灿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金20000元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日被告蔡伟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蔡伟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梁志华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后两被告从未还款。被告蔡伟健、梁志华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2月2日王灿彬作为出借人、蔡��健作为借款人、梁志华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蔡伟健向王灿彬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王灿彬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由蔡伟健负担。梁志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王灿彬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给蔡伟健,蔡伟健在银行转账凭证上书写“已收到出借人款项。蔡伟健,2015.02.02。”王灿彬为本次诉讼已支出律师费2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灿彬提交《个人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其向蔡伟健出借20000元;蔡伟健、梁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本院根据王灿彬提交的证据认定蔡伟健于2015年2月2日向王灿彬借款20000元的事实。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蔡伟健仍未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蔡伟健应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给王灿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灿彬主张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本院予以准许,但应以年利率24%为限,故蔡伟健还应清偿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本金20000元自收取借款之次日即2015年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王灿彬。王灿彬主张律师费损失2500元符合合同约定,由蔡伟健承担。《借款合同》约定梁志华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现王灿彬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人梁志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支持,梁志华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志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蔡伟健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伟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本金20000元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00元给原告王灿彬;二、被告梁志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志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伟健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8元,由被告蔡伟健、梁志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礼霞人民陪审员  罗朝霞人民陪审员  朱肖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