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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曹大明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大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大明,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企业负责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曾莉、罗浩,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大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川101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大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7年1月17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熙、代理检察员黄玺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大明及辩护人曾莉、罗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大明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瑜审判员  唐 强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