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凤兴与彭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凤兴,彭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4民初2314号原告:谢凤兴,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被告:彭敏,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原告谢凤兴与被告彭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谢凤兴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凤兴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敏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凤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4.50元,由原告谢凤兴负担。审 判 长 林 莉代理审判员 曾 璺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