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某某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1,高某某2,高某某4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81号申请人:宋某某,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高某某1,男,192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华,系高某某1的女儿。申请人:高某某2,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高某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3,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高某某4,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某某与高某某1、高某某2、高某某3、高某某4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高某某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办公用房,由甲方宋某某继承,归甲方宋某某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某某与高某某1、高某某2、高某某3、高某某4于2017年5月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沄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