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5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淑婷与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婷,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5993号之一原告:胡淑婷,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302号、306号。法定代表人:钱勇。原告胡淑婷与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胡淑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淑婷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淑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胡淑婷已预交),由胡淑婷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邬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