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1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社申请马海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内0521执1509号马海山: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社申请马海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内0521民初524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支付案款68653.82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929.81元。承办人:常毕力格办公电话:1577152****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