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虎、陈兰花、李增亮、薛巧玲、杨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虎,陈兰花,李增亮,杨耀平,薛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38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光,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志虎,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陈兰花,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增亮,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耀平,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巧玲,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志虎、陈兰花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9914.4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按月利率9.6‰计算,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48‰计算),被执行人李增亮、薛巧玲、杨耀平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执行人李志虎、陈兰花、李增亮、薛巧玲、杨耀平负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执行费71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志虎、陈兰花、李增亮、薛巧玲在神木县大柳塔镇的征地补偿款,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解冻、扣划、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虎、陈兰花、李增亮、薛巧玲在神木县大柳塔镇的征地补偿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李志虎、陈兰花、李增亮、薛巧玲在神木县大柳塔镇的征地补偿款。三、冻结被执行人李志虎、陈兰花、李增亮、薛巧玲在神木县大柳塔镇的征地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