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庄金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金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350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金华,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金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瑛、被告人庄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1日,被告人庄金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43×××92的信用卡,至2014年9月,在该信用卡上透支消费人民币34694.38元。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被告人庄金华家属已还清所欠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庄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被害单位的报案书、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透支本金说明、还款回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34694.38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庄金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庄金华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庄金华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庄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金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