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振宏与李红伟、朱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宏,李红伟,朱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247号原告王振宏,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李红伟,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朱永梅,女,3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原告王振宏诉被告李红伟、朱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因与被告主动给付欠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振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振宏负担。审判员 包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宝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