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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875号原告: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小区37号楼37幢1层10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振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XX,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锦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