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杭州贤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嵊泗县盛达港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贤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嵊泗县盛达港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560号之一原告:杭州贤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吴家村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3204362B。法定代表人:吴树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泗县盛达港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东方之珠苑9幢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770739207P。法定代表人:庄松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杭州贤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泗县盛达港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贤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贤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佳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