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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十堰鹏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0302执1325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十堰鹏泰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将十堰鹏泰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十堰鹏泰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规避执行(写明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十堰鹏泰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