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王金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王金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304-1号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132号院内综合楼后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法定代表人:安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乃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中兴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4852978172。法定代表人:郭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金连,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王金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伊莉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