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许允贺与青岛今禹睿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允贺,青岛今禹睿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187号原告:许允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青岛今禹睿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商邱路33号3单元601户。法定代表人:张晓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受理原告许允贺诉被告青岛今禹睿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允贺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允贺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允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许允贺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