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蔡小妹与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妹,吴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720号原告:蔡小妹,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吴国庆,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蔡小妹与被告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蔡小妹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蔡小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妹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小妹负担。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于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