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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家庆与李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庆,李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2民初438号原告:高家庆,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雄市,委托代理人:高传礼,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雄市,系原告父亲,被告:��文雄,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雄市(靠公路边做铝合金玻璃店),原告高家庆诉被告李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修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传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2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5000元。事后被告偿还了20000元,余款35000元未偿还。原告经催还,被告没有偿还。为此,原告至法院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间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借条载明“兹有本人李文雄借高家庆人民币55000元整,借款人:李文雄,2016年2月7日”。在开庭审理前,被告偿还了20000元。在开庭审理中,原告提出被告在近期又还款7000元,至今为此,被告尚欠原告2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余款及利息。原告称被告借款是因资金周转。被告未到庭应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及本院的询问笔录、开庭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有被告的签名确认,被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予以否认,本院对此借条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被告欠原告的借款是合法债务,被告尚��原告借款28000元,应当清还。由于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文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28000元给原告高家庆。二、驳回原告高家庆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修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温 艺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