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沈浮、胡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浮,胡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浮,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杰,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案由:健康权纠纷。上诉人沈浮因与被上诉人胡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6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浮以与被上诉人胡杰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支付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沈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露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