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新卫与李国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卫,李国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734号原告:李新卫,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延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祥,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卫与被告李国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卫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卫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1014.5元,由原告李新卫承担。审判员  王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玥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