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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报酬30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2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340377元至本院银行账户,其中执行款33597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400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认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勇执行员  谢雅琴执行员  颜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甘茂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