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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740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凌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韩凌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740号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1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867344-X。法定代表人:周国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伯,该公司行政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华,该公司管理部主任。被告韩凌风,男,汉族,1970年9月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婵媛,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红,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凌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伯、叶正华,被告韩凌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红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