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740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凌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韩凌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740号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1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867344-X。法定代表人:周国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伯,该公司行政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华,该公司管理部主任。被告韩凌风,男,汉族,1970年9月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婵媛,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红,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凌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伯、叶正华,被告韩凌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红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凯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