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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济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济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4刑初7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济良,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中专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济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程、孙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济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济良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济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田济良判处拘役3个月至5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济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被告人田济良驾驶云GY46**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建水县城方向往建水县岔科镇方向行驶,于当日9时42分许,行至开培线K60+400M处时被建水县公安局岔科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核实,田济良驾驶的云GY46**号大型普通客车载人66人,云GY46**号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为30人,田济良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济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庭审记录、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现场照片,证人张某、杨某、孔某某、师某某、李某某、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济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济良无视国家法律,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济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济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光盘1张,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伟文人民陪审员  潘兴国人民陪审员  孔繁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宇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