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玉梅、俞志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玉梅,俞志豪,张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71号申请人:朱玉梅,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俞志豪,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被申请人:张俊峰,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轿车车主。申请人称,2017年4月29日11时20分许,俞志豪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沿海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明县岳蒋庄村路口处与对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向西转弯的朱玉梅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朱玉梅受伤。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7340号认定俞志豪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玉梅无事故责任。申请人朱玉梅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俞志豪驾驶张俊峰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并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俞志豪驾驶张俊峰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