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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兰瑞其诉王世伟、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788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瑞其,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王世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788号原告:兰瑞其,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王世伟,厂长。被告:王世伟,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泸州市人,住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11号16号楼1单元3007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5305166916。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瑞其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黄伞砖厂、王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瑞其于2017年5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瑞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瑞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原告兰瑞其负担。审判员  陈金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国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