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10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16
案件名称
丁成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101执9号移送机关: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丁成林,男性,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执行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6)吉7101刑初20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一万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6)吉7101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二、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宝玉审 判 员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张忠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