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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16

案件名称

丁成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101执9号移送机关: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丁成林,男性,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执行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6)吉7101刑初20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一万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6)吉7101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二、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宝玉审 判 员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张忠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