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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雪明与徐俊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明,徐俊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0民初280号原告:白雪明,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徐俊旺,男,1955年5月8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原告白雪明与被告徐俊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俊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雪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工人工资;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索要欠款引起的费用3000元;3.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在被告徐俊旺哈毕日嘎镇办事大厅及宿舍楼里承包的工地干活,工钱共计87170元,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一直不给付工钱,后经催要被告于2014年7月3日给了20000元,剩余推脱不给。后原告经正蓝旗公安经侦队追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达成结账协议,被告从剩余67170元中扣除瓦工工资7170后协议当天向原告给付30000元,剩余30000元约定被告于2015年春节前付清。但至今仍不履行协议义务,原告是外地人,为追讨工钱产生3000元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徐俊旺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白雪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结账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徐俊旺尚欠原告工人工资3万元。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定如下: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徐俊旺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被告徐俊旺雇佣原告白雪明在哈毕日嘎镇办事大厅及宿舍楼干活,双方约定干完活结账。后经原告白雪明多次索要,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15日达成结账协议,协议第三项约定:“剩余37170元,扣除柒仟壹佰柒拾元整(7170.00元)屋面扣瓦工资,剩余叁万元整(30000.00元)在2015年春节前付清。如付不清承担工人讨薪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出具的结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徐俊旺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付原告白雪明劳务费30000元。对原告白雪明诉讼请求第二项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因索要欠款引起的费用3000元,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俊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白雪明劳务费30000元。二、驳回原告白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被告徐俊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 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