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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835顾灿平与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灿平,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1835号原告:顾灿平,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61848857P,住所地靖江市通江路与阳光大道交界处西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原告顾灿平诉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碧桂园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842702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靖江碧桂园10幢1单元X-XXX号商品房。在原告认购上述房屋过程中,被告曾交付原告《购房温馨提示》,在付款方式和具体操作的提示项下,载明高层洋房采用按揭方式付款在一个月内付款享受98折。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了房款262702元,2015年5月8日贷款58万元付清了房款。被告至今未将《购房温馨提示》列明的优惠结算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折扣款16854.04元(842702*2%)。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重要事项告知书、客户贷记回单、贷款合同明细、《购房温馨提示》、购房款发票各一张。被告碧桂园公司未答辩。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原、被告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温馨提示优惠条件给付购房款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被告发放的《购房温馨提示》的内容上看,载明的折扣系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确定可以享受的价格优惠,折扣内容明确、具体,应当认定为被告明示的价格优惠要约。一经原告接受,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其与原告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当履行兑现该价格优惠的义务。该折扣能否确定享受,取决于原告是否按照《购房温馨提示》载明的期限、方式履行付款义务,该折扣系特定的购房者依据付款期限、方式所享受的“付款优惠”。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购房款支付义务,符合享受《购房温馨提示》折扣的条件,被告应当依约即按照《购房温馨提示》承诺的98折给予原告相应的房款折扣。该折扣在被告向原告开具购房款发票时应予结算,多余部分予以退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折扣款,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顾灿平购房折扣款16854.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为111元,由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亚波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