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白朝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白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2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志磊,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白朝辉,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38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城关乡皋寨村一组2886.58平方米土地建厂,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3月18日,申请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38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该处罚决定中罚款28254.38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字(2016)第038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荥国土资罚字(2016)第038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28254.38元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冉锦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