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宋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田员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宋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田员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544号原告:上海宋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仁美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员员,女,199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宋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员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上海宋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宋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宋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金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