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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兴旺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兴旺制气有限责任公司,王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兴旺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拖皮村。法定代表人:封桂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政。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制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制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钧& # xB;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张   晨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