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伟与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孟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伟,孟月,孟现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勤,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孟月,女,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孟现海,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伟、原审被告孟月、孟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未予准许。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其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云娟审 判 员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曹 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