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执异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异91号案外人:梁廷雄,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案外人:鄢欣欣,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与梁廷雄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法定代表人:罗家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市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桂成花园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桂0502财保112号民事裁定,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广东路东、铁路桥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北国用(2012)第C03319号】及地上建筑物,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该案现由本院执行。案外人梁廷雄、鄢欣欣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龙凤新居”工程���目中2幢1单元1201室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梁廷雄、鄢欣欣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梁廷雄、鄢欣欣在本院告知对涉案财产的执行情况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廷雄、鄢欣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少立审 判 员 魏 岚审 判 员 赵海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韦 民书 记 员 万 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