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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贾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8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住雄县阳光紫苑,原任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6年8月16日被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6日被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秦志扬,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白志强,北京大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某,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住雄县世纪城,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6年8月16日被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6日被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白志强、秦志扬、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5日,雄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雄州市场进行改造。雄县市场服务中心(甲方)根据县政府授权,招商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乙方)投资建设经营市场棚区,双方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雄州市场棚区改造建设项目协议。协议中规定:建设周期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共6个月;投资总额6000万元;建设资金乙方自投并先行支付场地费20万元,乙方开始施工,再支付场地费30万元;建设完工后,支付场地使用费50万元;后于每年3月1日前支付甲方本年度的场地使用费。协议还规定:为保证乙方按期完成改造过程,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防止中途停建及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发生,商场竣工乙方无违约行为时,甲方予以退还。协议签订后,乙方法人代表朱某某,将其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开户的一张银联卡和在雄县信用社联社的一张存款查询凭条交给雄县市场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刘某乙,凭条上显示卡中存款余额220.8682万元,用此卡抵押200万元保证金。刘某乙向被告人刘某甲汇报后,将此卡和查询存款凭条转给雄县市场服务中心会计樊某某保管。在交卡当日,朱某某就在网上将卡中200.5万元分两笔转出,到2014年9月21日将卡中存款全部转出。协议签订后乙方(冉优公司)至今没有开工��设,其无力承建雄州市场棚区改建项目。至案发,冉优公司欠政府场地使用费50万元、欠市场棚区内53名商户房租130.6万元。经查,“冉优公司”只是为了承揽改建项目而成立的一个小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四个股东总股本共360万元,不具备承建雄州市场改建项目能力。因冉优公司既不能开工承建、也不能给付商户房租,致使商户们多次到县政府和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反映情况、讨要房租。时任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该建设项目的副主任被告人贾某某,对冉优公司没有按期开工的违约行为,既未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开工建设,也未依法解除协议追究违约责任,任其拖延工期,导致损失不断扩大。且对冉优公司私自转走卡内保证金的行为均不知晓,期间也没有向其索要密码查询、掌握卡中存款。就上述事实公诉��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辩解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开工,未依法解除协议追究违约责任,任其拖延工期。”从县委、县政府文件明确的职责范围看,上述指控不属于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不应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2、起诉书指控明显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3、200万元保证金被冉优公司私自支走被告人不知晓,期间也没有索要密码,掌握卡中存款。起诉时指控区分责任不清,被告人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未造成经济损失,不能认定玩��职守。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贾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工作职责。2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工作范围内认真的履行了工作职责3、本案并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指控被告人贾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雄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雄州市场进行改造,成立雄州市场建设指挥部,刘某甲任办公室主任。雄县市场服务中心(甲方)根据县政府授权,招商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乙方)投资建设经营市场棚区,双方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雄州市场棚区改造建设项目协议。协议中规定:建设周期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共6个月;投资总额6000万元;建设资金乙方自投并先行支付场地费20万元;乙方开始施工,再支付场地费30万元;建设完工后,支付场地使用费50万元;后于每年3月1日前支付甲方本年度的场地使用费。协议还规定:为保证乙方按期完成改造过程,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防止中途停建及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发生,商场竣工乙方无违约行为时,甲方予以退还。协议签订后,乙方法人代表朱某某,将其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开户的一张银联卡和在雄县信用社联社的一张存款查询凭条交给雄县市场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刘某乙,凭条上显示卡中存款余额220.8682万元,用此卡抵押200万元保证金。刘某乙向被告人刘某甲汇报后,将此卡和查询存款凭条转给雄县市场服务中心会计樊某某保管。在交卡当日,朱某某就在网上将卡中200.5万元分两笔转出,到2014年9月21日将卡中存款全部转出。欠市场棚区内53名商户房租130.6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冉优公司)无力承建雄州市场棚区改建项目。经查,“冉优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期间也没有向其索要密码查询、掌握卡中存款。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自2009年7月至2015年1月担任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职责是管理市场设施,维护市场秩序,收取市场摊位费用。雄州市场棚区改造建设项目是政府委托其单位负责招商的,有政府常委会纪要,经政府同意确定由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承建市场改造。2014年4月1日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雄州市场棚区改造建设项目协议。协议规定建设工期6个月。到其离任时一直没有开工。没有开工的原因一是个别商户的工作没有做下来,二是规划证等手续没有办下来,再有就是冉优公司内部��东闹矛盾,没有继续注入资金的积极性。商户的工作应该冉优公司去做,市场服务中心只是协助。办理规划证也应该是冉优公司去办。因个别商户的工作没有做好和规划证没有办下来拖延工期,按规定是冉优公司违约。协议规定冉优公司向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交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冉优公司商会会长朱某某交给办公室主任刘某乙一张银行卡和一张余额清单,刘某乙交给出纳樊某某。卡上有200多万元,不清楚银行密码。冉优公司在签订协议的当天把200万元转走的事其不清楚。其有一定责任,现在正积极向冉优公司追款,已经追回160万元了,还在追。雄州市场棚区改造建设项目由副主任贾某某负责。对冉优公司违约的行为贾某某没有向其提出过解除协议的建议。2、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其2010年4月到雄县市场服务中心工作,任雄县市场建设服务��心副主任,分管雄州市场、邢村市场、大营市场所。其职责是对市场所人员的管理和摊位管理。雄县市场棚区改造建设项目开会研究过,其清楚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棚区改造建设项目协议的内容,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作由刘某甲主管,没有明确分工,因其分管雄州市场,棚区改造又在市场内,刘某甲让其负责一些工作。协议规定建设工期为六个月,从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项目没有开工的原因是投资方资金链断了。按照协议对方违约了,其和刘某甲、连某都说过,也咨询过律师,建议解除合同,也开过调度会,下过开工通知书。冉优公司交保证金的事听说有张卡,连某让其看过。棚区内大约有六七十户商户。冉优公司欠商户的的钱追回160万元已经给商户兑付租金。冉优公司欠政府土地使用费100万,已给了一年的50万元。在其家属病的时候,冉优公司的王某某、卢某某去看望给了其一万元。3、证人朱某某证实,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是2014年3月份成立的,公司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其、王某某、卢某某、郑某某、蔡某某。公司是为承揽雄州市场棚区改造项目成立的,其他不经营。2014年4月1日与雄州市场签订棚区改造项目协议。按协议规定公司向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后因公司缺钱没过一两个月就把钱支出来了,分两笔支的。是其将银行卡交给刘某乙的,没有告诉他密码。公司只交了2014年的场地使用费,2015年的没交,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去年七八月份要了,因没有动工公司没给棚区内商户的房租,2014年、2015年的公司都给了,2016年的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给了一部分。贾某某妻子生病其与王某某、卢某某去看望给了一万元。当时没有按期开工刘某甲在任���口头催过,连某上任后下过书面通知。因商户要价太高,没谈好,加上资金不足,所以未能按时开工。4、证人樊某某证实,其任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出纳。主任是刘某甲,副主任是贾某某、张某某。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向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卡当时是刘某乙给的其。就是让其保管,没人让到银行查过,也不知道密码。单位为冉优公司大概垫付17.5万元房租。5、证人刘某乙证实,其任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向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卡当时是给的其,其给了出纳樊某某。卡上有200万元,没去银行核实,没有密码,领导也没说去核实。6、证人王某某证实,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是2014年3月份成立的,法人朱某某,股东有朱某��、王某某、卢某某、郑某某、蔡某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是为承揽雄州市场棚区改造项目成立的,其他不经营。按协议规定公司向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后因公司缺钱没过一两个月就把钱支出来了。没开工的原因是和商户没谈好,二是没钱了。协议中规定投资六千万元,朱某某说钱的问题他想办法,朱某某找不到钱了。有36户商户签订的5年协议,其中30户现在应该给租金了,共计1047000元;另外6户其中2户今年7月到期,有2户今年8月到期,1户今年9月到期,1户今年11月到期,租金共计194000元。每年应付租金1241000元。还有停车场两侧的13户,也是租用5年,每年共计租金7500元,其中10户已到期了应给租金53000元,另外3户10月底前也到期了,应给租金22000元。还有六户今年没有续合同,但经常找公司要租金,也到县政府去找过。现在除市场服务中心垫付了20来万元,其余的都没给,这些户经常找公司要,公司没钱给,处于瘫痪状态,这些商户就到县政府上访。公司没有按规定开工,市场服务中心只是督促过尽快开工。2014年6月,贾某某妻子得病其与卢某某送去一万元钱和四件羽绒服。贾某某打了个条,其在公司报了。7、证人连某证实,自2015年1月任雄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交接时刘某甲说现在冉优公司正在办手续,办完手续就开工了,每年给50万的租金,2015年的没给呢。这是县政府叫招商引资的。关于冉优商贸有限公司向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交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卡其向联社询问过,联社说没密码查不了,必须本人去查。因当时商户的租金都给了,也就没有找朱某某要密码去查。今年三月份商户的租金该给了,冉优公司拿不出钱来,想支出押金付给商户租金,给冉优公司下过两次通知要密码都没给,冉优公司的王某某收的通知。市场商户的租金其借了私人20万元垫付了一部分,现在还欠100多万,商户们多次找市场服务中心,找政府。雄州市场棚区改造项目由贾某某主管。其接任后先后给冉优公司下达了四次催款、开工通知书,并在一月份召开了协调会,因冉优公司的承诺一直未兑现,准备向法院起诉,解除协议,并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8、河北农村信用社机打凭条、银联卡复印件、自动终端客户凭条,证实卡号为622858039908021XXXX,户名为朱某某的卡于2014年4月1日余额为2200868.20元,2016年5月4日余额为0元。9、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证明,证实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合同尚欠占地费50万元。10、情况说明,证实在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棚区改造过程中,河北冉��商贸有限公司将抵押在市场中心的200万元保证金盗用,于2016年7月14日检察机关参与为商户追缴租金160万元。1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证实冉优公司股东朱某某筹款分两笔共计160元给雄县市场服务中心用于还商户租金情况。12、收条,证实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于2016年8月26日收到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棚区占地费50万元。13、雄州市场商户房租领取表、雄州市场停车场两侧商户租金领取表、收条,证实商户收到租金情况。14、雄州市场棚区改造建设项目协议,证实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签订协议,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协议上签字。附雄州市场棚区各年度场地占用费表��张、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第三次董事会决议。15、营业执照,证实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朱某某。16、雄州市场改造工程调度协调会会议记录及签到表,证实由贾某某主持,双方就此事协商协调。17、通知,证实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通知河北冉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提供工程押金卡密码。于2016年4月15日前正式开工,否则解除双方协议。将股东变动、股权转让、股东现有金额等情况上报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偿还协议规定中2015年度、2016度的棚区占地使用费100万元。通知均由王某某签收。18、会议记录,证实2013年10月14日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情况。19、情况��明,证实刘某甲于2009年7月20日至2015年1月26日任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主抓全面工作。证实贾某某于2010年4月至今任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城关所、邢村所、大营所。系雄县政协第八届政协委员。20、雄市场字(2010)第1号文,证实刘某甲主抓雄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工作。贾某某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城关所、邢村所、大营所等工作。21、雄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3次),证实县政府常务会就雄县市场服务中心改造问题进行研究部署。22、户籍证明信,证实贾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64年8月20日。刘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62年5月26日。23��冉优商贸公司欠雄州市场停车场两侧商户租金登记表,冉优商贸公司欠雄州市场商户租金登记表,证实冉优公司欠商户租金1132000元。24、雄州市场停车场两侧商户改造协议书,证实河北冉优商贸公司与雄州市场停车场两侧17户商户签订协议情况。25、租赁业主房屋协议书、雄州市场大棚区改造协议书,证实河北冉优商贸公司与雄州市场34户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及改造有关事项的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雄县市场服务中心改造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韩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东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