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鑫、郭国佳等与金地(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鑫,郭国佳,金地(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1484号原告:武鑫,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郭国佳,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雷,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48号。法定代表人:陈长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贝,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武鑫、郭国佳与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国佳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雷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贝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立案后,曾提出鉴定申请,后因双方就部分诉讼达成合意,原告撤回鉴定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鑫、郭国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西侧格林小城棕榈苑26号楼2605室所有裂纹墙面、窗台等处进行修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质量不合格经济损失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0年11月20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路西侧××城棕榈××楼××室商品房××套,并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9月,原告发现房屋墙面及窗台部分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设计及施工标准建设,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并主张修复,但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经过合格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方从未提出过任何证据证明其权利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双方约定不符。原告的房屋墙面保修期为1年,原告直至2016年9月才对涉案房屋起诉,被告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及房屋部位的质保期。但被告在本案中同意为原告修复房屋开裂部分,以表明被告对待本案的积极态度。对原告提出的2万元赔偿请求,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房屋质量瑕疵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故不同意承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天津市津南区××路西侧××城棕榈××26-2605号房屋一套,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现原告房屋内出现墙面裂痕及窗体漏水漏风。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同意为原告维修房屋内墙面开裂部位及窗体漏水漏风的部位,具体维修位置为客厅:南墙入户门处裂痕、西墙石膏线以下空调以上处裂痕、北墙窗台两侧、下侧、右侧处裂痕、北墙石膏线下40公分处裂痕、东北角房顶与厨房交口处裂痕、东墙处裂痕;主卧室:南墙门框处裂痕、南墙东侧近空调处从上至下裂痕、阳台上梁处裂痕、房顶东侧处裂痕、阳台东北、东南角房顶处发霉部位;小卧室:东飘窗墙皮脱落处、东墙处裂痕、南墙处裂痕、西墙处裂痕、南墙与西墙房顶交口处裂痕;卧室与卫生间过道处:北墙、东墙裂痕处、南墙门口处及开关处裂痕、房梁与南墙接口处裂痕、过道房顶吸顶灯处裂痕;客厅、主卧、次卧、厨房的窗体漏风漏雨处。上述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为,原告主张经济损失2万元的事实及依据。原告为此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外租房损失及后续修复房屋的租金损失。该证据因系复印件,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同意为原告维修涉案房屋内出现的墙面裂痕及窗体漏风漏雨的修复问题,双方就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已经达成合意,对被告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对他人无损害利益,故本院对双方达成的维修事项予以准许。但对原告提出的厨房瓷砖裂缝需要维修的事项,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因覆盖瓷砖,无法辨别是否存在墙面裂痕,故该处维修事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租赁协议系复印件,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但因原告房屋后续需要维修,会产生维修期间的租房的租金损失,本院酌情支持一个月期间的房屋租金2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对原告武鑫、郭国佳的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西侧格林小城棕榈苑26-2605的房屋)进行维修,维修部位为:客厅:南墙入户门处裂痕、西墙石膏线以下空调以上处裂痕、北墙窗台两侧、下侧、右侧处裂痕、北墙石膏线下40公分处裂痕、东北角房顶与厨房交口处裂痕、东墙处裂痕;主卧室:南墙门框处裂痕、南墙东侧近空调处从上至下裂痕、阳台上梁处裂痕、房顶东侧处裂痕、阳台东北、东南角房顶处发霉部位;小卧室:东飘窗墙皮脱落处、东墙处裂痕、南墙处裂痕、西墙处裂痕、南墙与西墙房顶交口处裂痕;卧室与卫生间过道处:北墙、东墙处裂痕、南墙门口处及开关处裂痕、房梁与南墙接口处裂痕、过道房顶吸顶灯处裂痕;客厅、主卧、次卧、厨房的窗体漏风漏雨处。二、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原告武鑫、郭国佳房租2000元;三、驳回原告武鑫、郭国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