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素文与陈宏楷、梁靖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素文,陈宏楷,梁靖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461号原告:叶素文,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陈宏楷,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梁靖怡,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叶素文与被告陈宏楷、梁靖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诉讼材料已明确告知原告应自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或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缴费时间,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素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学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