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谭俊林与游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俊林,游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285号原告:谭俊林,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游星海,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谭俊林与被告游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谭俊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俊林与被告游星海在开庭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谭俊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俊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谭俊林负担。审判员 彭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