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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谭俊林与游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俊林,游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285号原告:谭俊林,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游星海,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谭俊林与被告游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谭俊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俊林与被告游星海在开庭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谭俊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俊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谭俊林负担。审判员  彭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