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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少益、罗小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益,罗小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少益,曾用名少一,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200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被告人罗小合,曾用名罗忠明,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5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26日被浙江省常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少益、罗小合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宏伟,被告人杨少益、罗小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少益伙同罗小合,于2016年7月5日凌晨到东川区劳动局小区南楼内,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马某、刘某、顾某家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18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少益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小合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少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小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少益、罗小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经过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06)浦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08)常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5)杭建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酒店住宿信息、办案机关情况说明,被害人马某、刘某、顾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碟二张、监控视频报告、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少益、罗小合入户窃取他人现金186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被告人杨少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小合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少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小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继续向被告人杨少益、罗小合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友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