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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梁小玲与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玲,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450号原告:梁小玲,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县环江大道中段西侧原告梁小玲与被告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梁小玲以考虑到公司分红标准不明确,待标准明确,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梁小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小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利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