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1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起军、杨起善诉杨少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48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原告杨起善、杨起军与被告濮阳县清河头乡东七保寨村民委员会、杨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0928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928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三行中,“原告:杨起善”补正为“原告:杨起军”。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