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起军、杨起善诉杨少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48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原告杨起善、杨起军与被告濮阳县清河头乡东七保寨村民委员会、杨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0928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928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三行中,“原告:杨起善”补正为“原告:杨起军”。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