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昆仑与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昆仑,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农友菜籽农药商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民终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昆仑。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立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农友菜籽农药商店。经营者:刘金贵,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生,个体,现住宁江区文化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淑丽,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昆仑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农友菜籽农药商店(以下简称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昆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立杰,被上诉人农友菜籽农药商店的经营者刘金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淑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昆仑上诉请求:改判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理由:2016年5月24日,徐昆仑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处购买农药,拟用于果树及瓜菜驱除虫害,经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推荐,徐昆仑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处购买了万虫杀、+2.4D丁酯。徐昆仑按照农友菜籽农药商店的说法使用上述配比的两种农药对自家的果树及西瓜进行了喷洒,次日发现地里的瓜菜及果树叶片萎缩,最终导致瓜菜及果树死亡,致使徐昆仑遭受了经济损失。农友菜籽农药商店答���,徐昆仑没有证据证明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购买万虫杀、+2.4D丁酯两种农药,同时农友菜籽农药商店也不可能推荐除草剂与杀虫剂配比销售。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徐昆仑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赔偿徐昆仑经济损失20000元,具体损失鉴定评估后另行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4日,徐昆仑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处购买农药,拟用于果树及瓜菜驱除虫害,经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推荐,并介绍说其商店配比杀虫药品绝对好使,徐昆仑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处购买了万虫杀、+2.4D丁酯,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未给徐昆仑出具购买凭证。徐昆仑按照农友菜籽农药商店的说法,使用上述配比的两种农药对自家的果树及西瓜进行了喷洒,次日早上发现地里的瓜菜及果树(李子树、桃树、风景树)叶片全部萎缩,最终导致西瓜秧等瓜菜及果树全部死亡。徐昆仑发现药害之后去找农友菜籽农药商店,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承认是在其处购买的两种农药,也证实徐昆仑在购买农药时说明了购买农药的用途及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把徐昆仑购买的药打包到一起,徐昆仑才回家使用的(有录像光盘及证人证言证实)。后徐昆仑喷洒解药救回了一部分桃树,但是大部分树都死了。经宁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并委托松原市药检站进行鉴定,瓜菜及果树死亡的原因是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提供的2.4D丁酯导致要害。徐昆仑认为,农友菜籽农药商店作为专业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农药进行药理、药效、使用等具备专业的知识,合理的指导购买者购买和使用,由于农友菜籽农药商店错误的将农药卖给徐昆仑错误的使用,致使徐昆仑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徐昆仑的损失农友菜籽农药商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农友菜籽农药商���辩称,徐昆仑并不能确定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购买的农药,不能证明其药害与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有因果关系,徐昆仑的损失与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无关。农友菜籽农药商店经营的正规农药商店,具有专业的资质,徐昆仑诉状中的两种药是不能配到一起使用。买药的太多,记不清徐昆仑是否在我处购买过农药。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正常出售农药,没有任何过错,农药具体怎么使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并没有义务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农友菜籽农药商店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技术咨询和用药指导,喷洒是徐昆仑自己操作的,农友菜籽农药商店并没有指导及建议。徐昆仑操作时不看说明书和使用方法,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应个人负责,不能由经营者来承担责任。徐昆仑的鉴定是鉴定了药害的症状,不能证明药就是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买的,不能证明药害与农友菜籽农药商��有任何因果关系。徐昆仑提供的录像中也证明了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有过错,证人也某某证明损害事实。徐昆仑的桃树大部分不是成树。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徐昆仑称为驱除虫害,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推荐和介绍下,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购买了万虫杀、+2.4D丁酯,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未予出具购物凭证。徐昆仑喷洒农药混合剂后发生药害,现要求农友菜籽农药商店对该损失予以赔偿。经徐昆仑申请,松原市药检站作出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确定为2.4D丁酯药害,但未对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认为徐昆仑没有证据证实致害农药是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购买,且未对徐昆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徐昆仑未按说明和使用方法要求使用农药,应自行承担责任,该损失与自己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徐昆仑曾提出对损失情况进行司法鉴��,但未于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原审法院认为,徐昆仑称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购买了+2.4D丁酯,喷洒后导致药害并造成损失,但农友菜籽农药商店对向徐昆仑出售过该农药不予认可,徐昆仑未能提交购买凭证等支持自己的主张,徐昆仑提供的录像资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无法直接证实该药物是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购买并经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指导使用的,且徐昆仑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财物受损害的程度和损失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昆仑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徐昆仑提交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证明看到徐昆仑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购���了万虫杀、+2.4D丁酯。农友菜籽农药商店质证意见,陈某某无法证实其在现场,也不能证明徐昆仑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指导下购买万虫杀、+2.4D丁酯。双方争议焦点:1.徐昆仑是否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指导下购买了万虫杀、+2.4D丁酯。2.徐昆仑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多少。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徐昆仑提供的录像资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无法直接证实万虫杀、+2.4D丁酯两种农药是在农友菜籽农药商店指导建议情况下购买的,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财物受损害的程度和损失数额。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徐昆仑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