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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少华申请执行张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华,张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未央区惠西村**号付*号。被执行人张小飞,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道办事处马寨村南院组。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少华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飞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刘少华支付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该案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7)陕0115执4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妮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