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文卿与贾跃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卿,贾跃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829号原告:李文卿,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裴玉林,裴景超,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跃胜,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风萌,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卿与被告贾跃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卿于2017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元,由原告李文卿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