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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文卿与贾跃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卿,贾跃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829号原告:李文卿,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裴玉林,裴景超,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跃胜,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风萌,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卿与被告贾跃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卿于2017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元,由原告李文卿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