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查清滚与张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清滚,张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民初294号原告:查清滚,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共青城市。被告:张卫民,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德安县。原告查清滚与被告张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清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清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卫民归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日,被告张卫民因经营共青城大姆指装修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月利率1.8分,借款当天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480元。被告借款后向原告支付了5、6个月的利息。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张卫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张卫民因经营共青城大姆指装修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查清滚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查清滚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注:因资金周转,共青大姆指装修公司。今借人:张卫明,证明人:于保华。借条未约定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当天,原告预扣一个月的利息480元,实际交付被告借款29520元。被告借款后按月利率1.8分支付了5、6个月的利息,未归还借款本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张卫民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原告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480元,实际出借金额29520元,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院对原告诉请超出实际出借金额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查清滚归还借款29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查清滚负担5元,被告张卫民负担27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露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