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正江、林颖等与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正江,林颖,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125号原告:吴正江,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颖,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福新中路312号)江盛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蔡伟健。原告吴正江、林颖与被告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吴正江、林颖诉称,2014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地××#楼××单元房屋,建筑面积128.72平方米,总价款1949072元,被告应当于2015年3月31日前履行交付商品房义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交付原告。如因被告的原因,原告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原告已付购房款的0.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支付了购房款。房屋已于2015年3月31日交付原告,但被告未依约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上述商品房仍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完备办理坐落晋安区象园街道××地××#楼××单元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福州市××号联信中心12层,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2月24日裁定: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4月24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福新中路312号)江盛楼四层。被告虽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福州市××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晋安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美审 判 员 邹唐敏审 判 员 杨贵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田小玲书 记 员 凌雪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