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峰,吴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城县建昌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6264232-2。被执行人李峰,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吴秋梅,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峰、吴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无股权投资登记;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登记。在房产管理部门无商品房登记。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将李峰、吴秋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李峰、吴秋梅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水根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洪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