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孙加莲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加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359号罪犯孙加莲,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邳刑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加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加莲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徐刑终字第00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孙加莲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86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加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孙加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加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孙加莲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3月、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罚金二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加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加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